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2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宜多百货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10-8)
(一)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4年10月11日对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宜多百货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240271-XBJ63547)载明上述食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宜多百货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以17元/kg的成本价从江门市蓬江区远航水产交易中心C2档生记水产店购进泥鳅8kg,并以17.96元/kg的销售价在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中心街西7号大泽影剧院的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宜多百货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泥鳅除了被检验机构作为样品购买的外,其余都卖给了来买东西的散客,销售收入合计143.68元。货值金额合计143.68元,扣除购进成本136元,获违法所得7.68元。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因未记录购买人信息,无法召回,故召回数量为零。
(三)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泥鳅时,不知悉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规定,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泥鳅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