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6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昌隆柑桔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新会陈皮(16年大红陈皮(代用茶);该产品的生产日期:2016-11-15)。
一、2024年10月23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门市新会区昌隆柑桔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大红陈皮(16年大红陈皮(代用茶);该产品的生产日期:2016-11-15)进行抽样检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FGZ20241027595)载明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三磋磷项目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江门市新会区昌隆柑桔专业合作社共生产新会陈皮5kg。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由于购买者为散客,没有留存电话,也没有顾客主动送回,因此没法召回。
三、该单位已构成当事人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