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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4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9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双盈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

  (一)2024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连州市保安镇怡嘉日用品商店经营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进行抽样,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CTT2410050528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448g/kg(标准指标为≤0.1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生产该批次的冰片糖,共生产了40箱(每箱10kg),上述冰片糖为连州市丰裕粮油批发部特制规格为9.6kg/箱,成本为60元/箱,并以63元/箱的单价销售40箱给连州市丰裕粮油批发部。上述冰片糖已售罄(其中检测机构用于抽样检验购买了2.6kg)。当事人生产的冰片糖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显示,该批冰片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这种产品成本60元/箱,销售价63元/箱,这一批次货值金额合计2520元,生产成本2400元,销售收入合计2520元,利润120元。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召回到该批次产品8箱,扣除产品召回的退货后,当事人获利96元。

  (三)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本案当事人已成功召回部分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6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冰片糖(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商标:天马牌和图形,规格为9.6kg/箱)8箱;三、罚款15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