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6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龙记水果店经营的番木瓜(购进日期:2025-05-28)
(一)2025年5月2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番木瓜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0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了检测报告(NO:F202505000359),该《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番木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番木瓜13kg,其中3.1kg销售检测单位,9.9kg销售给市场散客,没有库存,当事人已实施召回措施。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为89元,比较少,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