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29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睦洲镇雯记熟食店经营的咸香鸡(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6月4日)
(一)2025年6月4日,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新会区睦洲镇雯记熟食店经营的咸香鸡(自制)进行抽样并送广电计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广电计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FGZ20250610383)显示,上述咸香鸡的检验项目“柠檬黄”实测值为0.0214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4日加工的咸香鸡(自制)(数量:3.25公斤,加工日期:2025年6月4日),销售价格是43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39.75元。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35.75元;
2.罚款5000元。
(四)当事人上述生产经营的咸香鸡“柠檬黄”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属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的食品。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罚款10000元。
(五)当事人上述食品小作坊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7日内自行改正;
2.警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