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0-31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司前镇嘉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白切鸡(自制)(加工日期:2025-07-15)
(一)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7月15日对新会区司前镇嘉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加工的白切鸡(自制)进行抽样并送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8月4日签发上述白切鸡(自制)的《检验报告》(№: 25P0203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白切鸡(自制)的《检验报告》(№: 25P020362)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白切鸡(自制)。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以白切鸡(自制)50元/千克的加工制作成本加工制作白切鸡(自制)3千克,并以60元/千克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对外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白切鸡(自制)已销售2千克(含抽样机构抽样购买1千克),剩余的1千克白切鸡(自制)没有继续销售并且已经全部销毁,货值金额合计180元,加工制作成本150元,销售收入合计120元。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但因顾客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故召回数量为零。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罚款10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