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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2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谭美琴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6年3月26日)

  (一)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6年3月26日)进行抽样。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No:F20260300579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荷兰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0.41mg/kg (标准指标为≤0.02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4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从蓬江区邹小刚蔬菜批发店处购进上述批次荷兰豆(食荚豌豆)31kg,然后销售给抽检人员和来店购买的顾客,已全部销售和食用。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四)通过调查发现,上述荷兰豆(食荚豌豆)的进货来源为江门市蓬江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向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