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你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前,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困难,为落实上级关于扶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现请你企业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逾期不报,我局将依法对你企业进行处罚。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0750-6625033、6625035。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