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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禁止使用“生鲜灯”!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13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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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关于“生鲜灯”的争议时有发生,曾有媒体报道称,有消费者在菜市场购买了看起来色泽鲜艳、光泽度好的鲜猪肉,但回到家后发现猪肉的颜色发生了变化,感觉不新鲜,认为商家使用“生鲜灯”来改变食品外观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违反了信任和诚信的原则。

  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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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我区部分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依然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灯具。在《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前,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市场内使用的“生鲜灯”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正在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更换。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大群众如在《办法》施行之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阅读原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