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7
经监督检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诚和堂药店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以下2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