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2
为规范促销经营行为,促进“6·18”期间网络交易秩序安全平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向全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直播电商平台要依法履行入驻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及其营销人员的资质核验义务。全面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信息,确保真实有效,并督促其“亮照、亮证、亮标”经营。杜绝“幽灵外卖”等问题店铺上线经营。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公平开展促销活动
平台要充分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不得实施“二选一”、限制跨平台促销、搜索降权等干扰经营行为,全力营造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网络经营环境。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全面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时段、优惠条件、价保细则及退换货规则等信息,严禁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欺诈行为。严禁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定金不退”条款,禁止通过“默认勾选”“自动续费”等隐蔽方式强制搭售产品。
三、严禁销售禁售限售商品
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带有“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商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渔获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捕猎野生动物工具制品、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无CCC认证的燃气灶具、不符合标准的儿童和学生用品等以及假冒伪劣、侵权等违法违规商品。
四、规范发布商品信息
全面、真实、清晰展示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信息,严禁使用“顶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虚假宣传;食品、化妆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促销赠品需清晰标注规格、保质期等信息,盲盒产品必须公示各款式抽取概率。
五、规范直播营销行为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要遵守《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账号管理、动态身份核验等制度,要重点把控直播商品的质量,强化事前合规审核,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采用AI数字人从事直播营销的,应在直播界面持续显著标注“AI合成”“虚拟主播”字样。严禁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数据。
六、及时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
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