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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20

  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八珍商店经营非法添加药物的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凉茶店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八珍商店进行秘密买样风险监测,2021年6月2日经检验对其经营的化痰止咳茶(凉茶)(生产日期2021-05-11)出具了编号为20211200453-6b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凉茶添加西药成分,项目如下:盐酸麻黄碱,检测结果:8.0×102μg/L。

  2021年6月16日再次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八珍商店进行秘密买样风险监测,2021年6月25日经检验对其经营的化痰止咳茶(凉茶)(生产日期2021-06-16)出具了编号为20211200817-4a 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凉茶添加西药成分,项目如下:盐酸麻黄碱,检测结果: 806μg/L。经检验对其经营的湿热肚痛茶(凉茶)(生产日期2021-06-16)出具了编号为2021200817-6a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凉茶添加西药成分,项目如下:盐酸麻黄碱,检测结果: 1.35×103μg/L。

  二)办理过程

  通过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八珍商店经验的凉茶的两次抽检,共检出3批次凉茶添加西药成分,该凉茶店涉嫌生产销售添加了西药成分食品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添加西药成分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亮点

  本案是典型的食品非法添加药品的案件,执法人员积极进行线索追溯核查,破解办案难点,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彰显了食品 “四个最严”的监管导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图片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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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案情简介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并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S2160960)(样品名称:金装榄角鲮鱼罐头,商标:鱼宝贝,规格型号:207克/盒,生产日期:2021-01-12,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金装榄角鲮鱼罐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办理过程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和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过程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受香港鱼宝贝食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委托,于2021年1月12日共生产了50罐金装榄角鲮鱼罐头(207克/罐),并于2021年1月26日将该50罐金装榄角鲮鱼罐头(207克/罐)作为样品免费赠送给香港鱼宝贝食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用于销售。2021年4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汕头市濠江区万佳盛商行经营的该批金装榄角鲮鱼罐头(样品名称:金装榄角鲮鱼罐头,商标:鱼宝贝,规格型号:207克/盒,生产日期:2021-01-12,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风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抽检并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S2160960)作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汕头市濠江区万佳盛商行是以13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批次金装榄角鲮鱼罐头,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的50罐金装榄角鲮鱼罐头的货值共计650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由于食品已被销售食用完,召回数量为0公斤。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50000元。

  四)案件亮点

  本案是通过抽检发现的食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监督抽检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加强抽检,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启动核及时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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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会区三江镇娟儿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中心市场的新会区三江镇娟儿水产店送达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10091044110033C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花蛤,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份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21440705602200115)1份,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10033C)所述不合格花蛤。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能提供《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10033C)所述的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的供货商用于销售花蛤的经营场所的图片,但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检验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江)责改〔2021〕003号),要求立即停止购进《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10033C)所述不合格的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NO:A2210091044140002C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花蛤暂养水,检验结论:恩诺沙星(单位:μg/kg):3.46×104,环丙沙星(单位:μg/kg):82.1,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单位:μg/kg):3.47×104)。当事人对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品,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调查。

  二)办理过程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和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过程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白沙兴盛工业区C区1#-3#物流厂房远航海鲜交易中心D15、D16、D21、D22号的“蓬江区粤桂水产店”的档口共购进6公斤(经抽检人员过磅称重,实际重量为7公斤)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并用自来水暂养在其档口的水池里。2021年3月25日,受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及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暂养水(泡沫箱内)进行抽检,2021年4月26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10033C)显示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17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40002C)显示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暂养水(泡沫箱内)的检验结论:恩诺沙星(单位:μg/kg):3.46×104,环丙沙星(单位:μg/kg):82.1,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单位:μg/kg):3.47×104。2021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10033C),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江)责改〔2021〕003号),要求立即停止购进《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10033C)所述不合格的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10091044140002C)。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批次花蛤(购进日期:2021年3月25日)4公斤,销售价格是24元/公斤,销售对象是抽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下3公斤全部倒掉,没有对外销售,经营额96元,扣除成本64元,利润所得款32元,货值金额合计168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向本局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不需要召回。

  三)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将该案件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亮点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是典型的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案件,执法人员积极进行线索追溯核查,破解办案难点,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彰显了食品 “四个最严”的监管导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图片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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