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电器配件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5月12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电器配件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6台,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37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家用燃气灶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沙堆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5月5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沙堆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15台,罚款3892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家用燃气灶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5月26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7辆,罚款110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查所检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三江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6月29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三江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辆,罚款48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查所检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