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基本情况:被许可人: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998514X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新泰路5号212;法定代表人:苏永新;登记日期:2018年8月14日。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苏永新提交的《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反映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请求撤销该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2023年4月25日,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 江门市聚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998514XA)于2019年8月1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中如实申报清税事项,办理税务注销时提供不实清算结果,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撤销注销登记申请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调查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在新会区政府信息网公告了《关于撤销商事登记的听证公告》,并于2023年11月3日向被许可人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苏永新、阮郁才、邓洁英,于2023年11月6日向被许可人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杨国光送达了《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新市监撤听告字〔2023〕2 号),被许可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清税情况,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许可人处理如下:
撤销江门市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