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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7

  一、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厨具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2024年8月7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厨具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3台,并处罚款75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家用燃气灶具”炉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未采用管螺纹连接,不符合GB3584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大鳌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2024年4月26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沙堆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60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查所检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新会区某摩托车维修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2024年7月19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某摩托车维修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5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经使用卷尺(该卷尺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合格,复检日期:2025年6月16日)测量确定,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车辆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2024年9月18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辆,罚款168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为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沙堆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2024年8月20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沙堆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0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经丈量鞍座长度为600毫米,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所规定350毫米的限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