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03
一、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新会区某农机配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4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某农机配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20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有“HONDA”商标标识的水泵经“HONDA”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5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0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有“TOYO”商标标识的手拉葫芦产品经“TOYO”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TOY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轴承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9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轴承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3172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
”商标标识的长城牌抗磨液压油经商标权益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案
2024年4月17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的产品,罚款2628元。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经营的陈皮产品的包装上加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第(一)项,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案
2024年5月11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的产品,罚款12500元。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经营的陈皮产品的包装上加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第(一)项,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