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6-19
宪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律师解读: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前者保证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后者强调接受教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辩证统一的。其次,特别强调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的全面发展,正所谓少年强,则中国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为重要。(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李欣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