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选举法律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被合称为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孙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