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机构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 > 法治宣传
宪法每天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6-25

 

宪法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律师解读:本条是在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基础上,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特别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纽带,首先强调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是夫妻双方权利,但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其次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未成年时,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成年后要赡养、扶助父母;第三是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李欣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