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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资料——生活中常见和实用的案例汇编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28

    为了更好地掌握与我们生活相关的、常用的法律知识,本期普法宣传资料选取婚姻家庭、老人权益、交通事故等生活中常见和实用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大众言语对案例做出详细而全面的解答。希望能对大家了解、学习法律知识有所帮助。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情景再现

2014年,陈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刘某,刘某虽说算不上富有,但也基本符合陈某的要求——刘某在认识陈某之前就有了自己的房子和车子。于是,陈某就跟刘某谈起了恋爱,两人认识一年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就居住在刘某自己的房子里。不久后,两人又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而刘某的那套房子便租了出去。去年,刘某婚前的房子所在的地区要进行拆迁,刘某选定了拆迁安置方式: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其他房。可是就在前不久,陈某与刘某因感情问题打算协议离婚,双方在刘某婚前的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那么,刘某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依法解答

刘某婚前的房屋及出租收益属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其与陈某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婚前的房产是刘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拆迁后,房屋被置换,新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

此外,刘某婚前的房屋,其出租收益属于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此孳息,即房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刘某的个人财产。

●总结提示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生的各项所得、收益等,而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其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尊重夫妻双方的自主处分权,夫妻双方可以就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法律上有规定“常回家看看”这一说法吗?

●情景再现

陈某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其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工作了几年后,就在当地买房成了家。老家的父母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儿子的依恋性越来越大,可远在外地的陈某只是每个月按时给二老汇一些生活费,很少回家看望老人。每当二老给陈某打电话希望陈某“常回家看看”时,陈某总是称自己工作很忙,没有时间回家。二老听到儿子这样说虽然心里很难过,但也没有办法,只能默默流泪。那么,法律上有规定“常回家看看”这一说法吗?

●依法解答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也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法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本案中,陈某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父母。

●总结提示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如今这不仅仅是首歌曲的歌词,更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各种需求,而不得以工作、生活等为借口而忽视、冷落老年人。

醉酒状态下骑自行车出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吗?

●情景再现

2018年6月,余某去参加朋友的订婚宴,在宴会上与朋友聊得高兴,多喝了几杯。宴会结束后,余某骑自行车回家。由于天黑看不清路,加上余某喝了不少酒,在一处拐弯的地方,余某与同样骑自行车的女士夏某撞到了一起。夏某被撞倒,碰到了路旁的石头上,腿部流了血。夏某立即打电话找来了交警,经交警检测,余某的酒精含量过高,达到了醉酒驾驶的程度,认定余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那么,醉酒状态下骑自行车出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依法解答

一般我们都知道醉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对于自行车出行方式,我们多认为酒后骑行是没有什么大碍的,其实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早就明确规定,在道路上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此,醉酒状态下骑自行车出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自行车车速较慢,但是醉酒状态下骑行依然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自己及他人的出行安全都形成了严重的威胁。为此,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醉酒状态下驾驶非机动车出行。具体到本案,余某喝酒后骑自行车回家,思维意识、反应速度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违规出行对夏某造成的损失,余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人们在开车或骑车出行时,应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的,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情景再现

陈某因盗窃被判入罪,现已刑满释放。了解陈某的人都知道陈某有高超的偷盗本领,曾经连偷数十人而没有被发现。自从陈某刑满释放后,再也没有偷过任何东西。刘某是陈某家的邻居,是一个整日里无所事事的年轻人。刘某知道陈某有高超的偷盗本领,想让陈某教授其偷盗的技巧,自己出去偷东西,偷回来的东西给陈某分成。于是,刘某找到陈某商量这件事,但是陈某态度坚决,不传授任何关于偷盗的技巧,并告知刘某这种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刘某感到十分诧异,只是传授犯罪方法,也没有出去偷盗,为什么还是犯罪呢?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我国的法律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陈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传授犯罪方法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传授职业技能,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技能不包括犯罪方法。本案中,陈某坚决不传授犯罪技巧的行为是正确的,否则一旦传授,陈某将要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结提示

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会使犯罪者的数量激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也会随之增加。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要严格惩戒这种行为。作为公民,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做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当顾客免费寄存在超市的财物被调包时,超市是否有责任?

●情景再现

一天,高某到某超市购物时,把自己随身的双肩包存放到了柜台的存包处。当高某付完账去取包时,却发现自己的包被人调换了。高某立马向超市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超市工作人员经过查实才知道是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才导致高某的包被“调换”。面对超市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高某非常生气。高某对超市工作人员称自己包里装有手机、ipad等物品价值7000多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但超市却拒绝进行赔偿,并称超市属于无偿保管,因此,超市不能赔偿高某的损失。那么,高某应如何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依法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的行为,应属于顾客与超市之间订立了保管合同。而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高某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为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高某也无法证明包内物品的价值,再加上这种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高某和超市共同承担这笔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提示

消费者外出需要寄存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时,应当尽量避免将贵重物品交付他人保管,尤其是交由他人无偿保管。尽管保管人在保管财物时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被保管人经常会因无法证明保管物的价值而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需要他人保管自己的财物时一定要慎重。

■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情景再现

小刚是一名高中生,因为五官端正,身材高挑,所以被选为学校的国旗护卫队员,负责国旗的升降和保卫工作。一天,小刚和其他国旗护卫队的同学将国旗送到器材室之后,因为已经下课了,小刚他们几个玩心大起,便在器材室里面玩起了卡牌游戏,因为没有坐的地方,他们便把国旗铺在地上,坐着国旗玩游戏。一会儿,学校的老师听到了器材室里面有声音,进来看见他们几个坐着国旗大吃一惊,马上将他们几个喊了起来,并且将这件事情上报了学校,学校对他们做出了通报批评的处分。小刚他们几个很纳闷,自己不就是坐在了国旗上么,又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为什么这样处罚他们?

●依法解答

国旗代表的是一个国家,对国旗的侮辱就代表对一个国家的侮辱,所以,我国法律之中有很多关于爱护和保护国旗的规定。《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小刚及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国旗的侮辱,但是考虑到小刚及同学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再加上危害性较小,因此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学校为此对他们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也是有理可依的。

和国旗有相同性质的还有国徽,对国徽也不能焚烧、毁损、涂划、玷污等,对此我国《国徽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监督人民对国旗、国徽的保护,我国《刑法》还专门有一个罪名是侮辱国旗、国徽罪,公开侮辱国旗、国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国旗、国徽代表的是我们的国家,对国旗、国徽的侮辱就是对国家的侮辱,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在我国是触犯法律的。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应该积极地对国旗、国徽进行保护,尤其是广大青少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自觉积极地保护国旗、国徽。

■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情景再现

郑某从小与奶奶相依为命,可是在郑某16岁那年,奶奶去世了。从此以后郑某便一个人生活,辍学在家。郑某今年19岁,自奶奶去世后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整日里游手好闲。一日,郑某闲来无事,想去偷点钱,于是郑某选择去邻村偷窃。郑某看到一户人家大门紧闭,于是就翻墙进去。正当其想偷钱的时候,发现屋内坐着一位盲人老太太,头发花白,看着十分可怜。郑某看着这位老太太,想到了自己已经去世的奶奶,在郑某的记忆里,奶奶是唯一对自己好的人。于是郑某放弃了偷窃的想法,悄悄地离开了老奶奶的家。那么郑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主动地放弃犯罪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郑某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无须对郑某进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中,根据犯罪实施的程度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既遂,顾名思义,也就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所有条款皆是针对犯罪既遂的,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认定其他三种犯罪形态。在量刑上,也是以犯罪既遂为衡量依据,再对其他三种犯罪形态分别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

本案中,郑某已经开始进行犯罪行为了,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郑某犯罪未能得逞,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至于郑某的行为属于中止还是未遂,最重要的区别是郑某是否主动放弃犯罪,如果是,即为犯罪中止;如果不是,就是犯罪未遂。“是否主动放弃犯罪”可以理解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为,是因为自己主观的意志放弃,还是有客观因素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使犯罪分子被迫停止犯罪。本案中,郑某在入室盗窃后,发现屋里的老奶奶,回想起自己的奶奶,觉得老奶奶可怜,于是放弃犯罪的想法。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在本案中,郑某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无须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提示

起我国刑法将犯罪形态分为四种,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会有不同刑罚处罚。因此即使在犯罪过程中,也可以选择及时收手,中止犯罪,法律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妻子为父亲看病擅自借钱,离婚时丈夫有偿还义务吗?

●情景再现

吴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二人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同一家单位,一来二去的便走到了一起。没过多久,李某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和吴某商量过后二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终于在婚后的第三年,因李某给其父亲治病擅自向朋友借钱一事而引发了更大的家庭矛盾,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二人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了争执,李某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款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可吴某却不同意。吴某认为这笔钱是为了给李某的父亲治病,与自己无关,况且当时借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情,所以自己没有义务偿还。那么,吴某说的对吗?

●依法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不论其债务是由谁借的或以谁的名义借的,只需要知道其用途便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其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李某借钱给父亲治病,正是履行赡养的义务,对此吴某也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这笔钱虽是李某个人所借,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所涉这笔债务应先以吴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总结提示

夫妻一方为父母治病等履行赡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得以该借款未经自己同意或自己不知情为由而拒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