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府行复〔2021〕4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9号一座。
法定代表人:梁京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理其于2021年3月1日对江门市新会区罗坑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于2021年7月13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