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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府行复〔2021〕57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28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新会府行复〔2021〕5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76号。

  法定代表人:谈日抄,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粤XX车辆于2021年4月28日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