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府行复〔2021〕8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76号。
法定代表人:谈日抄,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编号为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