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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府行复〔2021〕166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28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新会府行复〔2021〕16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9号一座。

  法定代表人:梁京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对江门市新会区某公司举报终止调查的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