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新会府行复〔2021〕166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9号一座。
法定代表人:梁京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对江门市新会区某公司举报终止调查的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