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新会府行复〔2021〕178号
申请人:广东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帆,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桂,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广东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对其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新会处强拆公字〔XX〕XX号《强制拆除公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