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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府行复〔2021〕181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28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新会府行复〔2021〕18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76号。

法定代表人:谈日抄,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28日向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