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6-15
各市(区)司法局:
为建立和规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制度,推动我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江门、法治江门建设。现印发《江门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指导意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指导意见》
江门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2日
江门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建立和规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制度,推动我市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江门、法治江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财政保障下,按照“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要求,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请人社部门配合,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分配到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人民调解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各市(区)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聘期应在1年以上,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续任。
(五)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由各市(区)司法局负责实施,并报江门市司法局备案。各市(区)司法局根据本地人口、调解任务的情况,制定招聘标准、招聘名额。
二、聘任条件
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年龄一般在23-35周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
(四)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五)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验或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三、聘任程序
聘任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三)资格审核;
(四)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或面试);
(五)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岗前培训和考核;
(七)签订劳动合同;
(八)颁发证书。
四、工作职责
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及时报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化解和专项治理活动;
(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录入)、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五)检查、督促生效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六)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工作原则
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管理规定
(一)基层司法所和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管理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履职情况、日常考勤、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具体表现报市(区)司法局,作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二)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参加岗前培训或年度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培训内容和时间由各市(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市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市(区)司法局招聘,由各市(区)司法局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着装应整洁大方,举止文明。工作中要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严格遵循调解基本原则,遵守调解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并服从司法所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五)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应对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接受市(区)司法局考核。
(六)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执行同等的年度休假制度,日常因事临时请假应经基层司法所和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报市(区)司法局备案。
(七)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考核与奖惩
(一)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参加人民调解培训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及参与其他工作的情况。由各市(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表彰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2.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开拓创新,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4.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出较大贡献者。
(三)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2.侮辱当事人,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3.索取、接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7.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四)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或解聘,由其所在的司法所和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报市(区)司法局审核决定,并报江门市司法局备案。
(五)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资待遇
(一)各市(区)结合实际,由各市(区)司法局按不得低于广东省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商相关部门确定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
(二)各市(区)应按照《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纳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的规定管理。
(三)各市(区)司法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对当年核发工资、案件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如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应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