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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汇隆石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08

江门市新会区汇隆石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8收到你单位的江门市新会区汇隆石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等),并于202418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江门市新会区汇隆石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1.4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该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以下两种方式分别计征: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计征,每平方米0.6元。项目征占地面积614405平方米,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8643.00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文件规定,该项目免征省、市、区级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331778.70元,实征上缴中央国库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36864.30元。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年度开采量每立方米1.0元征收,具体开采量以项目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核查意见数据为准。



附件:实施江门市新会区汇隆石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月8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新会区崖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