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许决字〔2024〕23号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你公司《关于取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证(D440705S2021-0003)的法定代表人由“张健”变更为“胡伟”,其他内容不变,变更后的内容在新的电子取水许可证中载明。原取水许可证及附件作废。
附件:取水许可证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