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机构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 通知公告
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15

江水新会许准〔2024〕1号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门市科禹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成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属地政府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会城街道七堡工贸城北区潭江右岸,银洲湖海堤七堡桩号11+644~12+224处。该工程所在河段为岸线控制利用区,拟建工程设计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

  (二)码头改扩建工程由已建1#泊位码头、扩建的2~6#泊位码头(泊位自下游往上游依次编号)和拟建的1个工作船泊位组成,为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码头,码头总长400m,占用港口岸线总长436m。1~6#泊位码头平面为“T”型,顺岸引桥式布置,扩建泊位码头前沿线与现有码头泊位一致。

  (三)码头改扩建工程前方水域布置连接水域、回旋水域和停泊水域。连接水域呈开口梯形布置,上底宽456m,上底两侧用斜线与航道边线连接,下游侧斜线与航道边线夹角650,上游侧斜线与航道边线夹角600,设计底高程-4.9m(1985国家高程,下同);回旋水域呈长方形布置,长456m,宽84m,设计底高程-4.9m;停泊水域呈梯形布置,上底宽400m,下底宽456m,腰高28m,设计底高程-4.9m。

  (四)已建1#泊位码头位于扩建码头下游,码头总长度72m,其中高桩梁板结构的码头平台长度50m,簇桩加栈桥的钢结构长度22m。码头平台宽15m,平台面高程为3.74m,平台面板底高程3.44m,横梁底高程2.24m,纵梁底高程2.74m,平台面板底、横梁底及纵梁底高程均低于所在河段5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位3.69~3.70m;码头平台与后方陆域之间通过引桥相连接,引桥高桩梁板结构,引桥面高程为3.74m,引桥长49m,宽8m,连接码头平台处为喇叭口,桩基采用PHC600-130C型管桩。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前沿线距离现状堤防防浪墙约61.0m~61.6m,距离规划临水控制线约57.7m~58.0m。

  (五)扩建码头2~6#泊位位于1#泊位码头上游,与已建1#泊位码头相距8m,采用1m宽钢栈桥连接。扩建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码头平台长320m,宽32m,码头上部结构由横梁、纵梁、轨道梁、面板等组成,码头平台面高程4.20m(不计磨耗层50~78mm,下同),平台面板底高程3.85m,横梁底高程2.40m、纵梁底高程2.80m、轨道梁底高程2.40m,横梁底、纵梁底及轨道梁底的高程均低于所在河段5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位3.69~3.70m;码头共划分为9个结构段,每个结构段均设6榀排架,排架中心间距6.5m,每榀排架设8根PHC700(110)-AB 型管桩(含1对叉桩、1对半叉桩和4根单直桩),前沿线距离现状堤防防浪墙约61.0m~66.0m,距离规划临水控制线约57.2m~63.2m。

  (六)扩建码头2~6#泊位的平台与后方陆域之间通过3座引桥相连接,自下游往上游依次编号1#~3#引桥,引桥连接码头平台处为喇叭口。引桥宽均为15m,桥长分别为29.0m、33.4m和34.0m,各引桥间距105.7m、169.3m。引桥采用高桩梁板结构,1#引桥结构段标准排架间距7.9m,2#引桥结构段标准排架间距7.0m,3#引桥结构段标准排架间距7.175m,每排3根桩,桩中心间距6.0m。引桥靠岸侧最后2排采用Φ800mm混凝土灌注桩,其余采用PHC700(110)-AB型砼管桩。引桥上部结构由桩帽、横梁、纵梁、面板组成,桥面高程4.20m,桥面板底高程3.9m,管桩桩帽底高程2.0m,灌注桩桩帽底高程1.8m,横梁底高程2.8m,纵梁底高程3.2m。

  (七)拟建的工作船泊位在已建码头下游端部已有的1座钢结构簇桩后背增布3座钢结构簇桩,簇桩间净距约9m,已建簇桩及新建的第1#簇桩(新建的簇桩从河向陆域方向依次编号为新建1~3#簇桩)与已建码头的距离均为22.26m,簇桩泊位前沿线总长36m,已建簇桩与新建1#簇桩及2#簇桩与3#簇桩、新建1#簇桩与码头之间设1m人行钢栈桥连接,1#簇桩与2#簇桩之间设行人上下船的钢阶梯,栈桥面高程4.17m。4座簇桩均采用4根Φ416δ8mm钢管桩,矩形布置,桩中心距2m,钢管桩顶高程4.74m。

  (八)扩建码头1~3#引桥在现状防浪墙前沿线位置设置重力式砼挡土墙,1~2#引桥桥宽及上下游两端各延伸2.5m、3#引桥桥宽及下游端延伸2.8m和上游端延伸7.1m为新建的重力式砼挡墙分布范围,挡墙与引桥桥台间设置0.5m厚预制钢筋砼简支板与按50年一遇洪潮标准进行达标加固的堤顶平交连接,砼板面高程4.25m(计磨耗层50mm厚),挡墙墙顶高程4.25m,挡墙基底面高程0.95m,墙高3.3m,墙基采用高压旋喷桩和桩上抛0.5m厚角石处理,墙后堤身范围回填中粗砂。15m引桥宽的挡土墙墙后7m宽堤顶范围按50年一遇洪潮标准填土加高到4.25m高程,与上下游现状堤顶及堤后运输道路采用1:20放坡衔接;3座引桥与堤防连接需拆除的堤顶防浪墙位置设置可移除的250×175钢门槽和叠加式200×200枕木闸门,15m宽防洪闸口用钢门槽等分三段,闸门顶高程5.35m,防洪期间放置枕木,后方堆填砂袋。引桥桥端至堤顶填土抬高范围采用高压旋喷桩进行软基处理,每一引桥高压旋喷桩处理范围在堤宽方向和堤线方向的长度尺寸分别为10.6m、20.6m,高压旋喷桩在临江侧6.1m宽范围格栅型布置,采用单排连体式高压旋喷桩进行格分,桩径0.6m,桩中心距0.5m;在堤身后侧4.5m宽范围梅花形布置,桩径0.6m,桩中心距1.2m;桩顶高程0.3m,1#引桥位置桩长15m,2#和3#引桥位置桩长16m。

改扩建码头主要控制点(国家2000坐标系)

涉河部位

序号

坐  标  值(m)

涉河

部位

序号

坐  标  值(m)

X

Y

X

Y

扩建码头

1

2489485.19

38393745.33

钢栈桥

34

2489565.83

38394054.62

2

2489454.39

38393753.98

工作船泊位钢结构

35

2489586.20

38394109.59

3

2489571.73

38394053.41

36

2489591.88

38394129.80

4

2489540.90

38394062.07

37

2489581.10

38394132.83

现状码头

5

2489573.89

38394061.11

38

2489570.32

38394135.86

6

2489587.41

38394109.25

39

2489559.55

38394138.89

7

2489572.97

38394113.30

40

2489575.40

38394112.62

8

2489568.35

38394096.94

1#引桥以及现状码头衔接段

41

2489523.85

38394109.44

9

2489560.07

38394095.11

42

2489504.66

38394114.62

10

2489520.02

38394106.36

43

2489496.12

38394119.69

11

2489517.95

38394098.63

44

2489485.98

38394081.13

12

2489557.91

38394087.41

45

2489492.67

38394071.33

13

2489564.03

38394081.54

46

2489501.12

38394053.50

14

2489559.45

38394065.17

47

2489507.62

38394051.68

1#引桥

15

2489535.22

38394041.83

2#引桥衔接段

48

2489479.66

38393968.40

16

2489540.92

38394062.06

49

2489473.16

38393970.23

17

2489513.00

38394069.90

50

2489459.49

38393969.75

18

2489508.94

38394055.46

51

2489453.79

38393975.59

19

2489529.21

38394049.77

52

2489448.59

38393959.44

2#引桥

20

2489502.50

38393925.36

53

2489454.83

38393953.05

21

2489509.94

38393951.86

54

2489461.53

38393928.83

22

2489501.22

38393947.80

55

2489468.03

38393927.00

23

2489476.11

38393954.85

3#引桥衔接段

56

2489428.98

38393790.20

24

2489472.06

38393940.41

57

2489422.48

38393792.03

25

2489497.16

38393933.36

58

2489406.45

38393783.03

3#引桥

26

2489454.37

38393753.99

59

2489401.88

38393784.31

27

2489460.08

38393774.34

60

2489349.91

38393787.83

28

2489451.35

38393770.42

61

2489337.89

38393773.60

29

2489425.71

38393777.62

62

2489399.32

38393769.45

30

2489421.65

38393763.18

63

2489402.40

38393768.59

钢栈桥

31

2489566.80

38394054.35

64

2489398.93

38393756.26

32

2489569.23

38394063.01

65

2489411.80

38393754.00

33

2489568.27

38394063.28

66

2489418.41

38393752.84

  (九)拟改扩建码头工程运行期在P=20%~2%不同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阻水比最大,按实体考虑工程阻水比为2.05%,按高桩考虑工程阻水比为1.51%;码头施工设施新增的阻水面积按实体考虑,枯水期20%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条件下,码头工程施工期阻水比为0.93%。拟改扩建码头工程运行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16865.43m2,其中占用水域面积12930.05m2、占用陆域面积为3935.38m2;码头施工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177340m2,其中占用水域面积170906m2、占用陆域面积为6434m2

施工期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点(国家2000坐标系)

序号

所在部位

坐标

X

Y

1

陆域占用范围

1#引桥

2489527.85

38394112.87

2

2489509.19

38394045.66

3

2489493.54

38394122.32

4

2489475.92

38394054.29

5

2#引桥

2489488.11

38393977.83

6

2489470.48

38393914.05

7

2489453.81

38393987.31

8

2489436.52

38393922.85

9

3#引桥

2489436.52

38393799.81

10

2489421.49

38393745.17

11

2489402.21

38393809.26

12

2489388.02

38393753.84

13

水域占用范围

2489557.22

38394231.22

14

2489405.55

38393682.34

15

2489797.50

38394167.03

16

2489734.41

38393579.08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经防洪评价和技术评审,为降低对河道和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影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码头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你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等相关部门开展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码头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间会对区域防洪(潮)和日常管理产生影响,本批复后,你单位与属地(含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落实码头范围的防汛和管理责任,签订防汛和管理责任书。

  (二)引桥段堤防按照5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进行修复。引桥接岸挡土墙墙后的堤身范围回填中粗砂须改填粘性较大的粘性土。你单位应切实落实拟建工程主体设计方案中的堤岸加固措施,包括对码头工程3座引桥接堤位置及其附近受影响堤防采取高压旋喷桩等措施进行软基处理,同时对引桥接堤位置及周边设置砼挡土墙与上下游现有防浪墙封闭连接,引桥闸口设置可移除的250×175钢门槽和叠加式200×200枕木闸门与上下游现有防浪墙形成闭环;对引桥接堤处桥面与上下游堤顶之间采用放坡平顺衔接,保证堤顶道路畅通。

  (三)堤防禁止充当交通运输通道,未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堆放机械设备、材料和杂物等。你单位施工前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度汛预案和施工期防洪应急预案,报新会区水利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四)在涉及堤防的施工中,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近堤桩基施工应采用震动较小的施工工艺,减少机械施工对堤防和岸滩的振动影响,应严格控制开挖面和开挖深度,严禁超挖,回填料及回填密实度应满足堤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规范要求。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施工,跨汛期施工须制订完善防洪应急预案,采取妥当的防洪避险措施,破堤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同时应配备适当防汛物料,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五)施工和运行期间应设置监测点以观测改扩建码头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岸坡、缯门头和单湾水闸的沉降位移和运行情况,加强巡查和监测,如发现险情等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如对堤防工程和水闸造成损坏或破坏,由你单位负责无条件修复。堤防、水闸沉降位移监测点坐标值如下:

监测点

坐标

监测点

坐标

X

Y

X

Y

C1

2489529.65

38394125.47

C11

2489453.96

38393873.04

C2

2489525.59

38394111.03

C12

2489447.20

38393848.97

C3

2489520.18

38394091.78

C13

2489440.44

38393824.90

C4

2489516.13

38394077.34

C14

2489433.68

38393800.83

C5

2489503.67

38394031.50

C15

2489424.51

38393777.44

C6

2489498.26

38394012.24

C16

2489420.73

38393763.96

C7

2489490.83

38393998.75

C17

2489418.02

38393754.33

C8

2489483.11

38393974.95

C18

2489400.39

38393754.41

C9

2489467.47

38393921.18

C19

2489383.56

38393757.36

C10

2489460.72

38393897.11

C20

2489366.73

38393760.31

  (六)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废弃物、堆放物、油污、生活污水排放等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弃渣和堆放物,恢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岸坡、滩地、堤防设施,以免对河道防洪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涉及堤防、岸坡和水闸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你公司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新会区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新会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并经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新会区水利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复堤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报新会区水利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港池疏浚、削坡取土等作业活动,你单位需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清淤疏浚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清淤疏浚范围、控制高程、疏浚量、作业方式、疏浚物处置方式等)报江门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清淤疏浚物不得擅自处理。

  (六)拟建项目分布有落羽杉,项目实施前,你单位需向有关部门办理林木迁移手续,制定保护和迁移方案,迁移后加强养护,确保存活率。

  (七)涉及修复、迁移或原址重建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期间涉及修复、迁移或原址重建的水利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八)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九)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本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十)其他同意会城街道办事处意见。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江门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5日   



抄送: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会城街道办事处,会城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