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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国永大厦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23

  新水许准〔2024〕39号

江门国永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你公司的国永大厦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等),并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国永大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为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不计列,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8.6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面积为12195.00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317.00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文件规定,该项目免征省、市、区级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6585.30元,实征上缴中央国库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731.70元。


  附件:实施国永大厦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0月23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新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圭峰会城乡村振兴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