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18
新水许准〔2024〕16号
沙堆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沙堆至古井公路工程项目涉河段K0+027~K1+262改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门市新会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沙堆至古井公路工程项目涉河段K0+027~K1+262改建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成果、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沙堆至古井公路工程项目由东向西联通沙堆镇与古井镇,公路工程路线全长6.298km,工程起点桩号K0+000接沙堆镇省道S269,终点桩号K6+297.834与古井镇省道S270官冲立交左侧辅道相交。公路路线K0+027~K1+262段压覆现状河涌,对现状河涌及河涌沿线涵洞6座、节制闸2座、取排水口8处、灌溉泵站1座等水利设施影响较大,须将公路K0+027~K1+262段全长约1235m原有排洪排涝河涌往右侧进行改道、重建涵洞6座及节制闸2座,恢复取排水口8处,移址重建灌溉泵站1座,恢复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功能。改建河涌及沿线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沙堆至古井公路工程项目涉河段K0+027~K1+262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要求如下:
(一)工程主体设计方案的补救工程措施
1.改建河涌
河道K0+027至K0+827段及K0+939至K1+262段设计断面整体呈倒梯形(涵洞除外),过流断面上口宽度6m~8m。沟底采用浆砌片石铺砌,河道内壁采用浆砌片石挡土墙支护,墙高3.0m,埋深1.5m,挡墙基础采用0.6m厚碎石垫层处理,墙顶C30砼压顶0.15m厚,挡墙顶部边坡喷播植草。改建河涌K0+827至K0+939段在公路高架桥左幅桥下穿过,河涌断面为矩形,尺寸为4.5m×2.0m(宽×高),上口宽4.5m,深度为2.0m,公路高架桥1#与2#桥墩间改建河涌采用φ800钻孔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及冠梁形成的支护墙为河涌岸墙,挡水墙面及河涌底采用0.4m厚C30混凝土衬砌防渗。
河道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涵洞
重建6道盖板涵,其中4座为跨河涌桥涵,2座为改河涌段左岸公路起点和终点位置的穿路涵洞,涵身采用C35混凝土,基底为C25混凝土及砾砂垫层。
涵洞尺寸及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节制闸
重建桩号K0+540及桩号K1+080节制闸,共2座;结构为C35钢筋砼现浇水闸,平板钢闸门,QDA250型手电两用螺杆启闭机。
节制闸尺寸及控制点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85国家高程)
4.取排水口
重建8处取排水口,取排水口宽度小于或等于1.5m的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涵修复,管涵设0.92m厚C20砼管座;取排水口宽度大于1.5m的采用浆砌石岸墙,涌底0.3m厚浆砌石护底明渠修复。
取排水口尺寸及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5.灌溉泵站
位于改河段原河涌左侧K0+035处的小型灌溉泵站移到改建河涌管理范围外重建,重建泵站的规模不小于现状规模,安装两台均为150m3/d水泵,扬程为14m,电机功率7.5kW,进水井和消能井为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箱涵,进水井底高程0.3m。
灌溉泵站尺寸及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工程主体设计方案K0+110~K0+200及K0+827~K0+939段的改建河涌岸顶设计高程不满足10年一遇设计洪水的防洪要求;K0+827~K0+939段公路高架桥1#桥墩及2#桥墩处的设计水位与公路桥墩横梁底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0.1m,不满足规范净空高度要求。这些问题容易造成壅高上游河涌水位、水流冲撞公路高架桥、溢出的水流冲刷河涌两岸及危害左岸国防光纤通信电缆安全,须进一步扩宽K0+027~K0+939段河宽,若现阶段无法扩宽,K0+110~K0+200河涌岸顶须加高至4.16m高程,K0+827~K0+939段公路高架桥下的明渠河涌须改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箱式暗涵,涵前设沉砂池,暗涵进水口面板上设壅水挡墙与河涌两岸浆砌石墙连接,暗涵过流能力和暗涵上游河涌两岸顶设计高程须满足10年一遇设计洪水的防洪要求;完善暗涵出口至K0+827及暗涵入口至K0+939段河涌设计断面。
(三)河涌中下游段的涵洞地基层存在淤泥土层,须用砾砂全置换或采用松木桩进行基础处理;涵洞底板上下游两端位置须设0.5m高(不含底板厚度)防淘冲齿墙,涵洞面板顶高程宜取两岸现状路面高程。
(四)根据右岸防洪要求,复核重建8座取排水口是否需设置挡水防洪闸门;明渠取排水口须设置农耕桥,恢复右岸岸顶相互连通。
(五)灌溉泵站应设置上部建筑物保护电机和控制电气设备安全。
(六)公路高架桥基桩、桩承台施工可能会对先建的河涌岸坡其护岸设施、暗涵河涌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桥墩基桩须采用无震动旋钻成孔施工方法,桩承台开挖基坑须采用钢板桩支护及尽量减少基坑开挖范围;如有所破坏,应及时修复和加固。
(七)新建河涌的两岸石墙顶应每隔50m设置一个沉降位移监测点,补充受公路运行影响的岸坡挡土墙沉降及位移监测点布设、监测点坐标值、监测方法报属地水利部门。
(八)合理安排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进程,最先安排改河涌建设及尽快恢复左岸防汛通道,以确保区域内的行洪排涝安全及上游水库防汛通道畅通。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施工,跨汛期施工须制订完善防洪应急预案,采取妥当的防洪避险措施,破堤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同时应配备适当防汛物料,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九)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排放工具器械清洗污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严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产生的废弃泥浆排入河道;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须及时、妥善、彻底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平台、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弃渣及泥浆等剩余物,不得影响河涌排洪及两岸堤防安全。
(十)拟建的公路紧贴改建河涌,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拟建公路的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要求,如果河涌将来进行除险达标加固、日常维护和清淤疏浚,公路建设单位和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须无条件配合。
上述消除和减轻影响的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设计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新会区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新会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并经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新会区水利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五)涉及修复、迁移重建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期间涉及修复、迁移重建水利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同时落实水闸管理人员和运行经费,制定水闸运行方案及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水闸满足河涌安全排洪排涝要求。
(六)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负责对改河涌段冲淤及岸坡稳定进行定期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保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必须服从当地三防指挥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七)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本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八)其他同意沙堆镇人民政府意见。
(九)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7月18日
抄送:古井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