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19
新水许准〔2024〕51号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产业促进服务中心: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你单位《关于变更取水许可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证(D440705S2021-0079)的法定代表人由“刘根宝”变更为“周志杰”,单位名称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变更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其他内容不变,变更后的内容在新的电子取水许可证中载明。原取水许可证及附件作废。
附件:取水许可证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