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11-22
新水许准〔2024〕52号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跨磨刀门水道特大桥71#桥墩施工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门市科禹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跨磨刀门水道特大桥71#桥墩施工临时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成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属地政府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拟新建深圳至江门铁路跨磨刀门水道特大桥71#桥墩施工临时工程位于江门与中山界河磨刀门水道的右岸大鳌围桩号23+338附近。拟新建施工临时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主桥71#桥墩的基础位于河道水中,为桥墩基础施工提供交通条件,在主体桥梁上游约20m处拟建栈桥临时工程与主桥71#桥墩基础施工平台相连接。主桥施工临时工程建设包括71#桥墩基础施工围堰、施工平台、施工栈桥、靠船钢管桩、系船簇桩及上桥便道。位于河道的临时工程前沿总长度59.82m,临时工程前沿与所在河段主槽水流方向基本一致,前沿线距离现状堤防防浪墙外缘约107.72~108.35m。
(三)71#桥墩栈桥总长度51.164m(15+15+12+9.164),栈桥在大鳌堤防迎水坡处开挖设置栈桥桥台与大鳌堤防顶平交相接,相应位置堤后布置上桥便道连接栈桥与施工场区道路。在Z10和Z12位置将栈桥分成前段、中段和后段三段,与施工平台相接的Z9~Z10为前段,栈桥长15m,桥面宽14m,桥面高程6.00m(国家85高程,下同);Z10~Z12为中段,栈桥长27m(15m+12m),桥面宽8m,桥面高程6.00m;与桥台相接的Z12~Z13为后段,栈桥长9.164m,桥面宽13.4m,桥面高程6.0~5.2m。栈桥下部共设置4榀桩排架,前段两端各设1榀桩排架,桩排架距离13.5m,每榀桩排架布置3根φ820×12mm钢管桩,桩距6.0m;中段两跨相交位置设1榀桩排架,桩排架与前段桩排架距离15m,每榀桩排架布置2根φ820×12mm钢管桩,桩距6.0m;栈桥中段与后段相接位置布置1榀排架,共6根φ820×12mm钢管桩,3排布置,3排桩间距分别为1.653m、1.347m,前、后两排桩桩距均为6m,中间排桩桩距12m,钢管桩桩端穿过第二层淤泥质土后进入持力层不少于6m。每榀排架的钢管桩之间设2m高水平钢架梁连系,连系梁梁底高程0.58m;桩顶设置3I56b承重工字钢梁支承栈桥上部结构,承重工字钢梁底高程3.74m。桩顶梁上放置上部结构的贝雷梁,前段栈桥横向布置20条321贝雷梁,中段栈桥横向布置12条321贝雷梁,后段栈桥横向布置18条贝雷梁,贝雷梁高1.5m,梁底高程约3.70~4.30m(低于所在河段3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位4.39m)。桥面为0.2m钢筋砼板。
(五)主桥71#号桥墩承台平面尺寸为34×26m,平台周边向外延伸1.974~1.996m布置基坑施工围堰,基坑平面尺寸29.92×37.948m,基坑底高程为-12.102m,围堰顶高程3.5m,围堰底高程-26.5m。围堰采用锁口φ820×11.75mm钢管桩,钢管桩间距4.2m,钢管桩长度为30m;基坑深共设三层圈梁及内支撑,每层高程分别为-1.0m、-5.55m、-6.9m,每层在围堰四角每角设置二度内支撑,基坑长向方向的中部设置二度水平内支撑,圈梁采用2HN700×300型钢,内支撑采用φ800×20mm钢管。坑底设0.8m厚钢筋混凝土封底。
(六)主桥71#号桥墩基桩和桩承台的施工平台平面尺寸为59.82×56.82m,施工平台在平行水流方向凸出桩承台12.91m,施工平台在垂直水流方向凸出桩承台15.41m,台面高程6.0m。施工平台下部采用φ820mm钢管基桩,平行水流方向的两侧施工平台由6排桩钢架支承,两端跨排距11.91m,中间两跨排距12m,每排布置2根φ820mm钢管桩,桩距9m;垂直水流方向的两侧施工平台由中间2排桩钢架和平行水流方向的施工平台支承,两端排距11.91m,中间跨排距12m,中间两排桩每排布置3根φ820mm钢管桩,桩距9m、10.8m;施工平台垂直水流方向中部由中间2排桩钢架和平行水流方向施工平台支承,两端排距11.91m,中间跨排距12m,中间两排每排均布置2根φ820mm钢管桩,桩距8.8m;桩顶均设2I20b工字型钢承重梁支承平台上部结构,钢管桩端进入泥质粉砂岩不小于2米。上部结构采用贝雷梁结构+桥面板结构,321贝雷梁,0.2m厚钢筋砼平台面板,贝雷梁梁底高程4.30m。
(七)紧贴施工平台上游侧边布置4根φ820靠船钢管桩,4根桩单排布置,第1根桩与栈桥相接的施工平台边缘相距0.5m,第1根桩与第2根间距3m,第2根桩与第3根间距6m,第3根桩与第4根间距3m;施工平台上游侧边外端边缘布置一组系船簇桩,簇桩由3根φ820钢管桩组成,等三角形布置,桩距2m。
(八)栈桥位置的堤背水坡及堤后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填土上桥便道与栈桥和场区施工道路连接,上桥施工便道路面宽12m,两侧1:2放坡与现状堤防背水坡相接,施工便道路面纵坡不大于10%,砾石路面层。
(九)临时工程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71#桥墩临时工程控制点坐标表
(十)拟建71#桥墩临时工程在河道10年一遇设计水位4.07m条件下,栈桥的阻水截面与主桥桥墩的施工围堰阻水截面投影叠加,综合阻水比为15.25%。71#桥墩临时工程共占用河道范围内面积3424.5m2。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经防洪评价和技术评审,为降低临时工程建设和使用对河道行洪和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影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涉及堤防的栈桥桥台及71#桥墩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面和开挖深度。栈桥桥台基坑开挖前须采用钢板桩进行基坑支护,桥台施工完成后须及时用粘性土回填基坑和将支护钢板桩拔除,钢板桩拔除留下的空隙须充填灌浆密实填充,基坑回填的土料质量和填土密实度应满足堤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规范要求。桥台施工时应选择在枯水期,临时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应配备适当防汛物料,做好堤防安全应急措施,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堤后上桥便道填土须与河道临时工程错时分期施工,上桥便道严禁采用振动碾压机进行填土层碾压;临时工程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不得布置临时堆放场、停放大型施工设备和通行超重车辆,临时堆放场须远离堤防。栈桥桥台及71#桥墩的钢管桩、支护钢板桩施工应采用震动较小的施工工艺,减少机械施工对堤防、岸滩振动影响。因栈桥贝雷梁梁底高程低于工程所在河段30年一遇设计洪潮水位,洪水期间及时对栈桥维护,加强栈桥上下游堤围等水利工程监测和制定应急方案。施工过程若造成堤防下沉、开裂、滑移、塌落,以及对上下游堤防工程造成损坏或破坏由你单位负责无条件修复。
(二)栈桥桥台为钢筋混凝土,拆除过程对堤身结构影响较大,临时工程使用完成后,桥台应完整保留,河床线以上的栈桥钢管桩须切割移除处理,河床线以下的栈桥钢管桩内用C35砼充填灌密;结合拟建工程主体设计方案中的堤岸加固补救工程措施,按原状修复本临时工程破损的堤顶防浪墙、堤顶路缘石和路面层、堤顶背水侧波形护栏、堤防迎水坡护坡、迎水坡脚挡土墙及墙脚抛石平台等,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上桥便道填土和修复堤防背水坡草皮护坡。
(三)你单位实施栈桥等临时工程前,应在栈桥桥台上下游各60m范围的堤防防浪墙顶上每隔20m距离布置堤防位移、沉降监测点,制定监测计划。监测点数据应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监测点位置坐标见下表。
监测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栈桥等临时工程施工期和使用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废弃物、堆放物、油污、生活污水排放等对河道水质造成污染。主桥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拆除施工平台、栈桥、围堰、堤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便道,彻底清理弃渣和堆放物,恢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岸坡、滩地、堤防和堤坡,并在施工水域和受施工影响的区域进行河床和地形测量,复核主桥和71#桥墩临时工程建设对河道、河滩河岸及堤防影响情况,完善补救工程措施设计方案。
上述涉及堤防、岸坡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你单位完全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新会区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新会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你单位负责桥梁临时工程使用期间防洪、安全作业、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批复后须与大鳌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和管理责任书,现场竖立公示牌(公示内容含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等)。你公司必须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众安全。假若你公司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伤害,你公司须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费用。
(四)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五)涉及修复、迁移重建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期间涉及修复、迁移重建水利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防汛调度指挥和监督。临时占用期满,除桥台应完整保留外,工程方案的其他建设内容由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并清除弃置和堆放的物品。
(七)其他同意大鳌镇人民政府意见。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22日
抄送:大鳌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