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05
新水许准〔2025〕14号
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取水工程项目在新会区沙堆镇虎跳门水道(东经113°09'016",北纬22°14'1.47")采用提水方式抽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7.2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0.05万立方米,取水主要用于生产高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项目取用水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2021)执行。
二、本项目废水要按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的要求,经处理后循环利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
三、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节水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安装的计量设施为超声波流量计,应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根据《广东省取水计量技术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超声流量计检定周期应符合JJG1030-2007《超声流量计》的规定,检定或校准周期为1年,同时对对照使用的计量设施做好定期检定或校准。你公司应自发证起每年提交一份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报告,确保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五、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本取水许可自2025年3月6日至2028年3月5日止。
七、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水资源税涉税事项告知书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5年3月5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新会区沙堆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