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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海工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银湖高端智造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涉河项目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02

新水许准〔2026〕33号

崖门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广东省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海工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银湖高端智造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门市科禹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省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海工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银湖高端智造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涉河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成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广东省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海工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银湖高端智造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范围北侧为小岭冲、东侧为崖门水道、南侧为水背冲。拟建的配套工程中涉河建设项目为银湖西路道路、水背冲箱涵及其施工临时工程。其中:

    (一)银湖西路

    1.银湖西路双车道,道路大致由西往东沿小岭冲右岸至小岭水闸,在小岭冲水闸处转向由北向南沿崖门水道右岸银洲湖海堤崖门段布置,全长881.627m(BK0+000~BK0+881.627),其中:位于小岭冲段约长680m(BK0+000~BK0+680),位于银洲湖海堤崖门段约长201.627m(BK0+680~BK0+881.627)。

    2.涉及河道管理范围道路段分别为(1)位于小岭冲BK0+000~BK0+140段和BK0+360~BK0+620段,道路沿堤顶、堤背水坡或堤背水坡侧布置,沿堤顶布置的道路没有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且路顶设计高程超过20年一遇洪水标准的设计堤顶高程;(2)位于银洲湖海堤崖门段BK0+740~BK0+881.627段,沿堤背水坡侧布置,路面设计高程为3.80m(85国家高程,下同),道路与银洲湖海堤堤顶之间设置宽度3m~17.68m隔离带。银湖西路银洲湖海堤段岸线为岸线控制利用区,拟建道路项目基本符合岸线管控要求。

    (二)弹性道路

    该道路设计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四车道,大致呈南北走向,道路全长315m,全线桩号CK0+000~CK0+314.593(道路始于银湖西路桩号BK0+200,止于水背北路箱涵1),其中桩号CK0+280~CK0+314.593段位于水背冲河道管理范围内,路面宽度为20m,设计路面高程3.214m~3.255m。

    (三)箱涵1

    箱涵1位于水背北路与弹性道路交接处,距水背冲水闸约470m,与水背冲两岸平交,洞身为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箱涵结构,涵洞顺水流方向轴线与河道主槽水流方向一致,涵洞过水断面尺寸为2孔4.0m×2.5m,涵洞全长21m,设计比降0.29%,面板顶高程3.15m高过2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设计堤顶高程,面板底高程2.67m,进口底高程0.165m,出口底高程0.105m,箱涵底板、面板厚度均45cm,边墙及中墩的墙厚均为40cm;箱涵进出口均采用现浇混凝土扭坡八字墙与现状河岸顺接,箱涵及上下游翼墙地基处理采用30cm厚碎石垫层+6m长尾径不少于φ150mm松木桩。箱涵最终沉降量为0.185m,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98m,沉降稳定后的箱涵面板底与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为0.505m。

    (四)箱涵2

    箱涵2位于水背北路AK0+740处,距水背冲水闸约110m,与水背冲两岸平交,洞身为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箱涵结构,涵洞顺水流方向轴线与河道主槽水流方向一致,涵洞过水断面尺寸为2孔4.0m×2.5m,涵洞全长12m,设计比降0.33%,面板顶高程3.05m高过2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设计堤顶高程,面板底高程2.5m,进口底高程0.00m,出口底高程-0.04m,箱涵底板、面板厚度均45cm,边墙及中墩的墙厚均为40cm;箱涵进出口均采用现浇混凝土扭坡八字墙与现状河岸顺接,箱涵及上下游翼墙地基处理采用30cm厚碎石垫层+6m长尾径不少于φ150mm松木桩。箱涵最终沉降量为0.185m,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60m,沉降稳定后的箱涵面板底与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为0.715m。

    (五)箱涵施工临时工程

    两箱涵施工期均在右岸开挖矩形临时明渠进行导流,导流渠两岸钢板桩支护,两岸钢板桩顶之间采用间隔3m一道钢管支撑,箱涵1渠宽6m、箱涵2渠宽5m,渠深3m,渠顶高程3.0m,渠底设计高程0.00m。

上围堰及下围堰分别布置在导流渠进水口下游侧、出水口上游侧,堰顶宽1m,堰顶高程高过枯水施工期最高水位0.5m,围堰内外边坡1:1,迎水坡防渗土工布防护。

    (六)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值(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

银湖西路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涉河项目

涉及河道

序号

坐  标  值(m)

X

Y

银湖西路BK0+000~BK0+140

小岭冲

1

2474251.95

38402546.98

2

2474243.00

38402547.89

3

2474256.27

38402588.55

4

2474247.23

38402588.50

5

2474245.13

38402608.37

6

2474246.39

38402682.40

银湖西路BK0+360~BK0+620

7

2474221.40

38402899.09

8

2474205.32

38402936.40

9

2474214.14

38402944.19

10

2474208.26

38402973.92

11

2474201.29

38402973.11

12

2474214.09

38403063.87

13

2474207.11

38403064.44

14

2474222.10

38403137.23

15

2474214.70

38403138.95

16

2474230.07

38403164.61

银湖西路BK0+740~BK0+881.627

崖门水道

17

2474233.63

38403262.94

18

2474217.55

38403265.16

19

2474205.36

38403285.84

20

2474199.02

38403275.91

21

2474145.75

38403291.30

22

2474144.81

38403282.34

23

2474084.30

38403295.10

24

2474071.28

38403290.84

箱涵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涉河项目

涉及河道

序号

坐  标  值(m)

备注

X

Y

箱涵1

水背冲

X1

2473952.54

38402828.14


X2

2473943.63

38402830.42


X3

2473948.84

38402850.76


X4

2473957.75

38402848.48


X5

2473952.16

38402823.07

八字墙

X6

2473941.99

38402825.57

八字墙

X7

2473949.89

38402855.79

八字墙

X8

2473959.29

38402853.37

八字墙

箱涵2

水背冲

X9

2474040.99

38403176.71


X10

2474032.06

38403179.00


X11

2474035.04

38403190.63


X12

2474043.97

38403188.35


X13

2474040.60

38403171.66

八字墙

X14

2474029.97

38403174.38

八字墙

X15

2474035.43

38403195.69

八字墙

X16

2474046.06

38403192.97

八字墙

箱涵施工导流渠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涉河建筑物

涉及河道

序号

坐  标  值(m)

备注

X

Y

箱涵1

施工导流

水背冲

S1

2473943.51

38402791.55


S2

2473934.36

38402794.01


S3

2473944.69

38402795.97


S4

2473959.58

38402811.81


S5

2473954.37

38402814.79


S6

2473971.87

38402856.66


S7

2473965.88

38402857.04


S8

2473965.98

38402879.97


S9

2473967.05

38402884.04


S10

2473957.90

38402886.31


箱涵2

施工导流

水背冲

S11

2474033.63

38403146.20


S12

2474024.50

38403147.98


S13

2474034.75

38403151.66


S14

2474051.27

38403170.27


S15

2474046.95

38403172.77


S16

2474055.87

38403188.88


S17

2474050.88

38403189.20


S18

2474048.39

38403217.06


S19

2474048.96

38403219.22


S20

2474042.01

38403221.05


    (七)拟建道路项目没有占用河道行洪断面,拟建箱涵1及箱涵2在运行期5%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阻水比均为0,过流能力分别为33.67m3/s、31.02m3/s,大于水背冲20年一遇设计洪水洪峰流量30.89m3/s;水背冲5年一遇施工洪水洪峰流量为6.14m3/s,箱涵1及箱涵2导流明渠的过流能力分别为13.68m3/s、10.4m3/s,明渠过流能力大于施工洪水洪峰流量。

    (八)涉河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

    涉河非临时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共计4743.03m2,其中占用陆域面积4423.61m2,占用水域面积319.42m2;箱涵临时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共计4491.7m2,其中占用陆域面积2790.84m2,占用水域面积1700.86m2

涉河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涉及河道

占用面积(m2

性质

1

银湖西路BK0+000~BK0+720

小岭冲

2461.98

陆域面积

2

银湖西路BK0+740~BK0+881.627

崖门水道

1485.29

陆域面积

3

弹性道路CK0+280~CK0+314.593

水背冲

181.31

陆域面积

4

箱涵1

水背冲

200.80

水域面积

175.14

陆域面积

5

箱涵2

118.62

水域面积

119.89

陆域面积

6

箱涵1导流明渠

水背冲

1645.78

陆域面积

964.88

水域面积

7

箱涵2导流明渠

1145.06

陆域面积

735.98

水域面积

合计

9234.73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负责银湖西路崖门水道段与银洲湖海堤崖门段之间的隔离带范围铺植草皮。运营期间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落实养护主体和经费;路面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负责涉河道路覆盖范围的水利设施日常维修及管理和堤防加固、施工期和运营期防汛抢险。

    (二)涉河箱涵项目的施工中,你单位应严格控制箱涵基坑及右岸导流明渠开挖面和开挖深度,严禁超挖;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干净导流临时工程、施工围堰及施工产生的河道障碍物,恢复河道行洪断面,及时回填导流明渠和箱涵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回填料及回填密实度应满足堤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规范要求,对受箱涵建设影响的两岸堤防及时按原标准修复。

    (三)箱涵运行过程会出现淤积,你单位负责箱涵的日常清淤及管理,定期跟进后续清淤疏浚及维护工作,确保箱涵过水顺畅。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及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岸坡的位移、沉降及裂缝等情况,制定监测方案报属地堤防管理单位备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涉及堤防、岸坡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全部由你单位负责。

    三、防洪要求

    (一)拟建项目须安排在枯水期施工,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进一步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弃渣,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三)在涉河涉堤的施工中,严禁使用大型运输车辆及加震碾压机械,若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堤防出现较大沉降、塌陷或滑移等破坏或损坏堤防、堤岸、穿堤建筑物等水利设施情况,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告我局。

    (四)你单位需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洪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汛期施工应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械统一调动指挥。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新会区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新会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河道弃土及堆放物清淤清障竣工验收时,须请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并经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新会区水利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日后进行堤防达标加固、河道治理或除险加固建设时你单位须无条件配合,若因此发生安全评价相关费用及安全评价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工程措施费用全由你单位负责。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广东省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海工装备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银湖高端智造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涉河项目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