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18
新水许准〔2026〕36号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南兴冲河道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南兴冲河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成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属地政府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拟建天然气管道及其通信光缆管道工程(以下简称拟建管道工程)距双水镇南兴冲下游河口约430m,省道S271东侧约110m。拟建管道工程结合沿线乡镇规划和农业发展及穿越省道S271的需要,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现状两岸堤防为2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南兴冲河道。
(一)拟建管道工程相互平行以定向钻形式下穿南兴冲、两岸堤防,两管道间距10m,两管道定向钻穿越平面长度均为562.79m,其中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平面长度为31m,穿堤段管道轴线方向与左右河岸顶线分别呈81°、84°角斜交。拟建天然气管道及通信光缆管道材质为钢管,天然气管道规格为D813mm×21mm(外径×壁厚),通信光缆管道规格为D114mm×6mm,均为单管,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二)拟建管道工程定向钻出、入土点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其中,定向钻入土点距离南兴冲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为444m,入钻角度9°;出土点距离南兴冲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近85m,出钻角度7°。天然气管道上游控制阀布置在邦龙村双水首站内,与定向钻入土点距离约547m,管道下游控制阀布置在新会分输站内,与定向钻出土点距离约为8.44km,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
(三)拟建管道工程的管顶在河床线以下最小埋深为9.44m,在左岸现状堤防建基面以下最小埋入为13.83m,在右岸现状堤防建基面以下最小埋入为10.27m。
(四)拟建管道工程施工场地均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管道定向钻入施工时利用现状道路作为施工道路;管道定向出土施工时利用现状道路作为施工道路,其中涉及南兴冲河道管理范围线约427m,涉河施工道路没有穿堤建筑物。根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计算结果,拟建工程所涉及的堤防河岸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五)拟建管道工程定向钻管线控制点坐标见下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
拟建管道工程穿河管道控制点坐标表
(六)拟建工程在河道内无阻水建(构)物,拟建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约620m2(含管道边缘两侧各扩0.5m安全保护范围占用面积),其中陆域面积400m2,水域面积220m2。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定向钻穿越完成后,你单位须对穿越南兴冲河道管理范围的燃气管道及光缆套管的管周做好压密灌浆防渗处理措施。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在管道穿越两岸堤防位置及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岸坡的位移、沉降及裂缝情况,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在穿越工程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工程类型、埋深、结构等,以避免其他水事活动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管道运行期间出现爆管情况时,应及时关闭该段管道阀门并对损坏的水利设施进行及时修复。
上述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审查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防洪要求
(一)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工期。
(二)南兴冲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及其抢险通道畅通。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弃渣,不得向河道排放施工泥浆、油污、生活污水。
(三)施工期,尽量减少在涉河施工道路行驶车辆的载重量和行驶速度,如对堤岸造成损坏,要及时按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你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汛期施工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新会区水利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新会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验收时,须请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并经新会区水利局、属地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新会区水利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五)涉及修复、迁移或原址重建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期间涉及修复、迁移或原址重建的水利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南兴冲河道工程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七)管道运行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日后进行堤防达标加固、河道治理、河道疏浚或除险加固建设时你单位须无条件配合。同时若因此发生管道安全评价相关费用及安全评价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工程措施费用全部由你单位负责。
(八)其他同意双水镇人民政府意见。
(九)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6年3月12日
抄送:双水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