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4
新水许准〔2026〕55号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四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第一标段)—黄泥坑水闸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办理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科禹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四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第一标段)—黄泥坑水闸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成果和专家审查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拟建黄泥坑水闸工程位于新会区古井镇黄泥坑河(又名“官冲冲”),属于潭江流域水系。工程选址位于黄泥坑河河口向内约100米河段,新建防洪(潮)水闸1座。工程主要建筑物包含闸室、防渗铺盖、消力池、海漫、上下游防冲槽、上下游连接翼墙等配套水工建筑物。
二、水工程规划符合性
(一)工程任务
本工程任务为新建黄泥坑水闸,通过该水闸抵御台风风暴潮上溯倒灌,提升河道行洪排涝调蓄能力,全面防范洪涝及风暴潮风险,切实保障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及周边区域的防洪安全,完善区域水利防护体系。工程建设内容符合《广东省江门市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2005—2030)》官冲冲河口新建闭口闸布局要求,同时契合《江门市城市防洪规划(2011—2030)》银洲湖支流河口新建挡潮闸相关规划安排。
(二)工程建设规模
拟建黄泥坑水闸的闸底高程为-1.00m(85高程,下同),单孔净宽7.00m,3个闸孔,总净宽为21.00m,闸顶高程为5.20m,最大过闸能力为228.87m³/s,工程建设规模基本合理,符合区域防洪排涝实际需求。
(三)工程等级(别)和标准
工程等别为Ⅴ等,工程规模为小(2)型,外江设计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排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工程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及《江门市城市防洪规划(2011-2030)》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方案
(一)工程采用常规水闸型式,闸室与河道基本垂直,顺水流方向布置上游连接段(含铺盖、干砌石防冲槽和翼墙)、闸室段和下游连接段(含消力池、干砌块石海漫、干砌石防冲槽及翼墙),铺盖、防冲槽、闸底及海漫高程均为-1.00m,消力池高程为-1.60m。设计防洪(潮)水位为3.39m,校核防洪(潮)水位为3.56m,设计过闸洪峰流量为207.64m³/s。
(二)拟建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约2810平方米,控制坐标见下表1:
表1黄泥坑水闸各控制点坐标表
(三)对其他水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对周边现有水闸、桥梁等设施的影响很小。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为确保堤防安全和防洪安全,拟建工程破堤施工宜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且应在围堰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破堤施工期修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堤防防洪标准,并预留与上、下游防汛抢险通道衔接的临时防汛抢险通道。破堤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复堤并达标加固。
(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现有岸坡的保护,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施工过程中如造成额外的堤岸破坏,要按照规划防洪标准修复和加固。
(三)施工期及运行期均应制定位移和沉降监测方案,避免对堤防附近土层大规模扰动,发现堤防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新会区水利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你单位负责。
五、管理要求
(一)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推进。
(二)工程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同时,做好施工组织安排,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建设与运行对周边水利设施的影响及其他要求的落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妥善处理施工弃渣。
(五)针对工程所在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现状“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属地政府应依法依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同时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新会区水利局,在征得新会区水利局同意后方可施工。
(八)本同意书签署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同意书过期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