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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江门市新会区沙堆供水有限公司第二、第三车间取水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14

新水许准〔2026〕63号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供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4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扩建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江门市新会区沙堆供水有限公司第二、第三车间扩容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定稿)中你公司的第二车间取水工程项目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水库(东经113°8′38.52″,北纬22°15′25.73″)、第三车间在新会区梅阁水库主坝下游东南侧(东经113°9′3.84″,北纬22°15′34.24″)采用蓄水方式取地表水,取水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年最大取水量860万立方米,第二车间日均取水量0.8493万立方米、第三车间日均取水量1.5068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应严格按照及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2021)执行。

    二、项目退水水质、退水水量、退水地点必须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要求。

    三、你公司应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按规定在取水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预留数据远程传输端口,确保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6年5月14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沙堆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