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26
新水销决字〔2026〕4号
江门市永发水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核发取水许可证(电子证号:D440705S2026-0002)。现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经核实,因你公司内部经营主体调整,原取水许可所涉业务已由其他公司承接并实际运营,取水许可事项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电子证号:D440705S2026-0002)。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结清取水期间应缴纳的水资源税。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冯家俊,联系电话:0750-6613627)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6年6月26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大鳌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