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08-16
承诺书编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承诺书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7〕52号),〔建设单位名称〕于年月日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按照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模式组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相关情况备案及承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类别:□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其它
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其它
建设规模及内容:
〔包括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主要设备选型及技术标准、占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等情况。根据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填写。〕
项目总投资: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
计划竣工时间:年月
〔该部分由审批单位参照以上内容,按照实际需要填写,能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具体审批事项关注内容即可。〕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填写,填写规范全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结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
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含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公司通信地址):
〔以上内容,原则上必须全部填写。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填写营业执照号码。其他信息,审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三、承诺内容
(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6、《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二)承诺达到以下技术标准要求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规定。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规定。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的要求。
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的要求。
5、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的规定。
6、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要求。
(三)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
2、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
3、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十三、《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堆放渣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堆放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其它承诺
1、我单位将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 前,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规 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相关资料。
2、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接受全过程监管,按监管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3、我单位将在本承诺书生效后,在每月5日前,书面报告履信情况,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
我单位特声明如下:
(一)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二)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7〕52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以及在本承诺书所作的全部承诺内容。
(三)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实施、运营过程中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愿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门市投资审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五)对所提交资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签字)
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