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1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罚款、责令改正、警告 | 江门市新会区统计局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9]第15号,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统计部门处罚全市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区级权限:区统计部门处罚全区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
2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责令改正、警告、通报 | 江门市新会区统计局法规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9]第15号,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市统计部门处罚全市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区级权限: 区统计部门处罚全区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