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门市新会区统计局对全区范围内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知悉举报信息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区统计局通过以下渠道及时接收有关统计违法的举报:
(一)在新会区人民政府信息网江门市新会区统计局网页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栏目;
(二)设立统计违法举报专线电话、通信邮箱和电子邮箱;
(三)接受来访等其他信访渠道。
第五条区统计局统计法规执法股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指定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其他股室(队)和人员接收有关统计违法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统计法规执法股。
第六条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举报信息接收人员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即时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电话举报的,可以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网络或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完整下载举报全部材料;来信举报的,应当认真拆阅,并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统计法规执法股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分管领导审阅;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相关程序转交有关股室(队)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按信访程序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五)知悉举报人已向其他单位举报,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的,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受理的举报,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的违法事项可能存在、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交法规执法股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二)举报材料所指向的违法地区不明、违法事项不清、违法单位或人员难以确定的,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不予立案处理。
第九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法规执法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各镇(街、区)统计机构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辖区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江门市新会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