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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统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16


   一、目的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过程,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涉及会区统计系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职责分工

  (一)法规执法股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性质,严重程度,并提出处罚建议。

  (二)法规执法股负责立案、查询、处罚等文书类法律手续的办理;负责组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负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领导审批后,负责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

  (三)局领导负责对立案,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立案

  1.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工作

  法规执法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涉及统计违法的线索和材料,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

  属本局管辖范围且线索和材料真实可靠的,法规执法股会同相关单位股室,判断是否满足立案条件。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2.立案审批

  经初步审查后,需要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法规执法股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

  法规执法股负责协调、组织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掌握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查违法责任人。

  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调查的组织形式。

  (2)熟悉案情。

  (3)制定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方法、调查的步骤、时间的安排、调查人员的分工和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2.调查取证

  一般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1)调查询问。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2)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等。

3运用证据,综合分析案情,准确定性

  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三)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区统计局备案。

  (四)统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案件审理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检查机构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案件审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统计违法事实的审议;

  对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审议;

  对所认定的违法性质、情节的审议;

  对立案、调查取证程序的审议;

  对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的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审议,应当制作审议记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确认

  (2)补充调查。在案件审议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3)提出处理意见。

  2.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事先告知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应载明以下内容: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听证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对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二,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听证主持。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第五,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六,举行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七,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5.处理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告。

  (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处罚决定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7.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属于下列违法案件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由法规执法股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结案后,对于需要按规定备案的案件,应当在写出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向市统计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结案后,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依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必须具备下列原件: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统计违法案件理意见审批表;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