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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彰显司法温情 引导依法维权 帮助退役军人解决房屋过户个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1

【案情简介】

2021年期间,退役军人叶先生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反映,家中一套登记在新会A公司名下的房屋,因债权抵押被新会法院查封,2010年期间通过和解手段已经支付款项赎回并解封。但叶先生未有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该房屋仍登记在新会A公司名下,该公司因拖欠B公司款项,该房屋已被G市中院轮候查封,在新会法院解封后,G市中院转为正式查封,导致房屋一直处于无法过户状况,这件事成为叶先生十多年以来的心结,希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能够提供帮助。

在沟通中,深感无奈的叶先生表示,曾想过寄望于上访表达诉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好叶先生的情绪,引导他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并立即启动退役军人法律专家库资源,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过律师约见退役军人叶先生,了解该房屋是登记在江门市新会区A公司名下的房产。该房产由1990年代起至今一直作为职工住房安排给叶先生居住和使用。

由于A公司经营资金需要抵押借款,该房产于1998年8月起抵押给中国银行新会支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由于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中国银行新会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新会法院申请执行并由新会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在执行阶段,在新会法院主持下,C公司、A公司、叶先生于2010年期间达成执行和解,由叶先生支付几万元给A公司赎买房屋;叶先生直接将购房款几万元付给C公司后,C公司同意注销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A公司协助叶先生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叶先生名下。叶先生已按照执行和解的约定,将款项足额支付给C公司。C公司收款后,已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交给叶先生。

叶先生在办理解押和房产过户登记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房产由于江门市新会区A公司拖欠G市B公司的款项,于2011年7月被G市中院轮候查封。江门C公司由于与叶先生达成执行和解,解除查封后,G市中院的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由于房产被G市中院查封,导致叶先生至今仍无法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

本着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启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专家库,约见专家库律师与叶先生面谈了解具体实情,找出事件涉及主体、各环节主体责任、无法办证的重点因素等,梳理好其中的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理清事情来龙去脉。同时积极联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咨询案情及解决方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会同区司法局约见当事人的亲属及战友,三方一同交流面谈,由区司法局专家库成员为当事人解释案情重点、阻点和关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当事人及家属心理安抚,引导当事人逐步按有关法律程序开展维权,并建议叶先生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封案涉房屋。叶先生听取了建议,向G市中院提出异议。法院立案后,针对法院向叶先生提出的系列问题,我局法律顾问针对法院提出的问题,有侧重地为叶先生修改了其自行起草的补充意见,并指导其补充搜集补充证据给G市中院,定期联系叶先生了解进展。2023年12月,G市中院作出裁定,支持了叶先生提出的异议请求,解封案涉房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新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成立退役军人法律专家库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联动多部门帮助退役军人依法维权,推动G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查封该房屋。

  【典型意义】

叶先生在执行和解后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其虽持有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但不动产权证是登记的房屋权属人是A公司,不是叶先生。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是A公司,不是叶先生。不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还是以购买、以物抵债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都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力。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体系,依法依规解决他们的涉法难题,营造社会关爱退役军人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