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活动,保障和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举报人揭发检举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活动,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和《旅游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文化旅游市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投诉举报人可以书信、电话(12318、12301、12345)、来访或其他形式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2.受理举报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时间、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3.受理投诉举报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推脱,不说忌语。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应立案调查。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4.对于上级文旅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5.对于不属于文化旅游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
6.举报受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
7.处理旅游投诉实行调解制度。
8.旅游投诉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9.对于举报不查处或推延,严重影响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和管理权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门市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