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9月份新会区卫生监督信息情况的通告
根据《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6年9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609)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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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蔡庆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小坪村新会农村商业银行对面铺位 |
蔡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2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小坪村新会农村商业银行对面铺位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且蔡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蔡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 |
徐海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小冈墟中心路40号 |
徐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16年9月5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小冈墟中心路40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且徐海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徐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 |
梁柏全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圩(周兴摩托车修理行侧) |
梁柏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3年2月至2016年9月5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沙路圩(周兴摩托车修理行侧)开展内科诊疗活动。梁柏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 |
刘金富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南兴街 |
刘金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2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南兴街开展诊疗活动,且刘金富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刘金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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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药品、没收器械,罚款 |
苏卫民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村东华村90号 |
苏卫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村东华村90号开展内科诊疗活动,且苏卫民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苏卫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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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 |
谭彩贤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二宁村23巷 |
谭彩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3年6月至2016年9月8日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二宁村23巷开展内科诊疗活动。谭彩贤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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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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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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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梁少莲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甲桥安里北新村二巷10号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美容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东逸翡翠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明)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甲村冲基围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卡拉OK。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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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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