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12-07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清单目录(2015年本) | ||||||||||||
| 四、公共卫生 | ||||||||||||
| 经营项目 | 审批清单 | |||||||||||
| 序号 | 门类代码及名称 | 大类代码及名称 | 中类代码及名称 | 准入审批部门 | 准入审批事项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事权来源 | 审批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准入条件 | |
| 1 | F批发和零售业 | 52零售业 | 521 | 综合零售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年12月29日发布,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 2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4道路运输业 | 544 |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年12月29日发布,粤卫〔2011〕150号,2012年1月30日施行)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 3 | 55水上运输业 | 553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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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H住宿和餐饮业 | 61住宿业 | 612 | 一般旅馆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 5 | 619 | 其他住宿业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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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62餐饮业 | 623 | 饮料及冷饮服务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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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79居民服务业 | 794 | 理发及美容服务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 8 | 795 | 洗浴服务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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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865 | 电影放映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
| 10 | 87文化艺术业 | 872 | 艺术表演场馆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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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873 | 图书馆与档案馆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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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875 | 博物馆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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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88体育 | 882 | 体育场馆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游泳场(馆))。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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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883 | 休闲健身活动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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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89娱乐业 | 891 | 室内娱乐活动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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