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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清单目录(2015年本)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12-07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清单目录(2015年本)
四、公共卫生                      
经营项目 审批清单
序号 门类代码及名称 大类代码及名称 中类代码及名称 准入审批部门 准入审批事项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事权来源 审批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准入条件
1 F批发和零售业 52零售业 521 综合零售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年12月29日发布,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2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道路运输业 544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年12月29日发布,粤卫〔2011〕150号,2012年1月30日施行)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3 55水上运输业 55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4 H住宿和餐饮业 61住宿业 612 一般旅馆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 619 其他住宿业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6 62餐饮业 623 饮料及冷饮服务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7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9居民服务业 794 理发及美容服务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8 795 洗浴服务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9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65 电影放映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10 87文化艺术业 872 艺术表演场馆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
11 873 图书馆与档案馆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12 875 博物馆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13 88体育 882 体育场馆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5.《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游泳场(馆))。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14 883 休闲健身活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15 89娱乐业 891 室内娱乐活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施行);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发布,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2月25日发布,粤卫函〔2013〕12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蓬江区、江海区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连锁式经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权限:除市直监管的公共场所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
1.选址、设计、装修、平面布局、使用面积、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经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合格;
5.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经营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休闲屋、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台球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