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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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报送日期:2017年8月15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单位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
1 | 公共场所卫生抽检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新会区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2.卫生信誉度公示情况;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 7.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8.公共场所环境和顾客用品用具是否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 5.《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
辖区内有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不少于1% | 现场监督 | 每年一次 |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对新会区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2.对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生产工艺流程运转情况.出厂水水质质量控制进行检查监督。 5. 对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3.《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6.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11〕557号);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 不少于1% | 现场监督 | 每年一次 | ||||||
3 | 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抽检 |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许可资格; 2.产品标签标识和卫生质量的情况; 3.是否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不少于1% | 现场监督 | 每年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