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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2-15

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报送日期:2017年8月15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单位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方式 抽查频次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对新会区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2.卫生信誉度公示情况;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
7.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8.公共场所环境和顾客用品用具是否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3.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
5.《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辖区内有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不少于1% 现场监督 每年一次
2 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对新会区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2.对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生产工艺流程运转情况.出厂水水质质量控制进行检查监督。
5. 对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3.《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6.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11〕557号);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不少于1% 现场监督 每年一次
3 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抽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许可资格;
2.产品标签标识和卫生质量的情况;
3.是否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不少于1% 现场监督 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