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试行)》要求,我局对2018年6月份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卫生监督信息(201806)
一、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龙昌便民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龙昌路南18座105 |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9日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孙祝安独立开具处方,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9日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张培珍独立开具处方 | 普通诊所 |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
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潭冈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潭冈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和平村岭冈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岭冈和平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林仕彬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岭冈和平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石咀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城西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白石桥七座105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村卫生室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古井镇中心卫生院霞路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都会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都会村 | 自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21日使用一名未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的执业助理医师(杨立发)独立开具处方 | 卫生站 |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新会区会城街道三联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三联村 | 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6月13日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吴德球)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李国荣)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 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
李国荣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三联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林国伟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江咀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群胜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群胜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梁文化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九龙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谭彩贤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南庚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城郊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新桥路13号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七联组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七联组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孖冲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孖冲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七堡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七堡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卫生站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梁携兴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茶坑村 | 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 - | 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二、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非法行医人员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李意良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文龙见龙旧村东1号 | 李意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6月12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文龙见龙旧村东1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合计非法所得19520元,且李意良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违反了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三、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纳入依据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无 |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单位名称 | 地址 | 记分原因 | 记分分值 | 记分依据 |
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东甲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同和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潭冈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潭冈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和平村岭冈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岭冈和平村 | 1、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记2分);2、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记6分) | 8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石咀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龙昌便民诊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龙昌路南18座105 | 1、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两名执业助理医师(罗润琼、陆学金)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记2分);2、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记2分) | 4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永安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城西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白石桥七座105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三联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三联村 | 1、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吴德球)从事执业范围或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记4分);2、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记6分) | 10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区古井镇中心卫生院霞路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霞路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江咀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江咀村 |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西甲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群胜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群胜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九龙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九龙村 |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南庚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南庚村 |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城郊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新桥路13号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七联组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天马村七联组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孖冲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孖冲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七堡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七堡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梅江村 | 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2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新会区会城街道茶坑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茶坑村 |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 6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都会村卫生站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都会村 | 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杨立发)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 1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
五、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类信息
类别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名轩理发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寿路8号-4首层、夹层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理发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御上美美容美体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1号119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丝贝朗美容美发用品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8号118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大鳌镇水云轩休闲沐足店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中心二路33号二楼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尊尚发艺店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8号136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琉金岁月美容院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3号136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店。 | 个体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梅阁龙塘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路边 |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百业旅馆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新建路3号110-113、115-119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个体 | 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六、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违法行为 | 机构类别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七、专项抽检类信息
项目 | 单位名称/个人 | 单位地址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抽检类信息 |